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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公积金条例》等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及房地产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2 、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全县小城镇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与房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提取、使用、归还及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等业务,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负责管理其它房改资金。
     4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承担政府为低收入者和无房户提供廉租屋工作。
     5 、负责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办理全县房屋产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6 、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房产纠纷裁决工作。
     7 、审批城镇私人建房,负责房屋修缮、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8 、负责国有直管公房的经营;负责住宅小区、私有房产、单位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
     9 、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指导监督房地产交易,规范房地产市场。
     10 、承办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含评估咨询)、房屋拆迁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维修企业及房地产中介人员(经纪人、房地产评估师)资格认证的审查报批工作。
     11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局  长:舒化涛

  电  话:258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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