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我叫舒家凤,系黄忠琚之妻(后妻, 1985 年结婚),住兴山县水月寺镇杉树坪村一组,现来信向您反映一下情况:
2006年2月21日,我丈夫黄忠琚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110.25 平方米用于家庭建房,2006年4月7日国土资源局同意用地100平方米建房,土地使用证号:060501060,2006年10月该房屋建好。2007年10月29日,我发现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8月17日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给我丈夫之子黄毅 ( 县旅游局长 ),土地证号:060819009。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必须经权利所有人的同意。该房屋系我与丈夫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我毫不知情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兴山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过严格审核,在无事实依据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国土资源局转让了我房屋土地使用证。
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转让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我的丈夫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给其子签订的转让协议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该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由于继承,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未经过审核,一是被继承人并未死亡;二是无继承的相关证明证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46 条规定: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从以上看出,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中未经过审核缺乏事实依据,事后查证也未变更。明显违背法律法规。
2 、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转让过程中有严重徇私枉法行为: 2006 年 8 月 18 日兴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给我丈夫黄忠琚办土地使用证。而我丈夫之子的土地使用证已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办理的。
3 、我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71 条向兴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查证我反映情况属实时,既不依职权变更也不给我答复。
我现在来信向您们反映以上情况,请您们给我主持公道!
舒 家 凤
200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