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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黄忠琚土地使用证转让的情况反映

 
兴山政府门户网站  书记、县长信箱情况反馈

各位领导:

    我叫舒家凤,系黄忠琚之妻(后妻, 1985 年结婚),住兴山县水月寺镇杉树坪村一组,现来信向您反映一下情况:

    2006年2月21日,我丈夫黄忠琚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110.25 平方米用于家庭建房,2006年4月7日国土资源局同意用地100平方米建房,土地使用证号:060501060,2006年10月该房屋建好。2007年10月29日,我发现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8月17日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给我丈夫之子黄毅 ( 县旅游局长 ),土地证号:060819009。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必须经权利所有人的同意。该房屋系我与丈夫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我毫不知情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兴山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过严格审核,在无事实依据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国土资源局转让了我房屋土地使用证。

    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转让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我的丈夫将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转让给其子签订的转让协议明显违背事实及法律。该协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因是由于继承,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作为登记机关在办理过程中未经过审核,一是被继承人并未死亡;二是无继承的相关证明证明。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46 条规定: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从以上看出,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中未经过审核缺乏事实依据,事后查证也未变更。明显违背法律法规。

    2 、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转让过程中有严重徇私枉法行为: 2006 年 8 月 18 日兴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给我丈夫黄忠琚办土地使用证。而我丈夫之子的土地使用证已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办理的。

    3 、我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土地登记规则》 71 条向兴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兴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查证我反映情况属实时,既不依职权变更也不给我答复。

    我现在来信向您们反映以上情况,请您们给我主持公道!

舒 家 凤

2007年12月6日
 

关于舒家凤反映其房屋转让时权益受到侵害问题的回复

舒家凤:

    今年10月,你向我局反映:“你丈夫黄忠琚将位于水月寺镇杉树坪村一组的房屋转让给儿子黄毅时,未经你本人同意,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要求我局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恢复给黄忠琚”。我局受理后,对此问题十分重视,局长杜宏会亲自过问,分管副局长邹学华带领耕保股、地籍股、水月寺国有土地管理所的负责人到你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清了基本情况:黄忠琚原来在兴山县水月寺镇杉树坪村一组有住房一幢,1994年初登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实有面积214.85平方米)。2006年4月7日经黄忠琚本人申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址改建100平方米,根据黄忠琚本人申请于2006年8月15日办理了初始登记,根据黄忠琚、舒家凤与黄毅、黄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经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黄毅。房屋转让后,在今年的11月10日,黄忠琚、舒家凤、黄毅三方专门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说明“土地房屋的所有权归黄毅所有,黄忠琚与舒家凤均有居住权,直到本人逝世为止,并对日常生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村委会作为证明单位也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予以证明。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分别征求了你、黄忠琚、黄毅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希望通过协商的办法来解决。但黄忠琚、黄毅始终坚持认为: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征求了你的意见,你是同意的。因此,不同意你提出的意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提出的其房屋在转让过程中,未经本人同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说法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且转让手续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持证人也不同意你的意见,因此,你要求将土地使用权恢复到黄忠琚的请求不能满足。

 

兴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 00 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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