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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所一无房居住职工的请求

 
兴山政府门户网站  书记、县长信箱情况反馈

尊敬的陈县长:

    您好!

    我是兴山县运管所职工杨先成,男, 36 岁。希望您在万忙之中了解一下生活在最底层的老百姓的疾苦,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我于 1990 年入伍,退伍后由县安置办安置到县运管所工作,并进入运管所编制。当时交通局人员打通使用,我服从领导安排下派到峡口镇交管站(后更名为交管所)上班。

    随着三峡库区移民搬迁,编制所在单位县运管所、上班所在单位峡口镇交管所均属移民搬迁单位, 2001 年 4 月,峡口交管所为响应清库要求,住宿楼拆除,我在外租房居住,多次向交通局申请解决住房问题未果。 2002 年交管所合并,当时很多人已回自己编制所在单位上班,而我又被派到高阳镇交管所上班。我多次要求在运管所购房,在没有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该年 4 月,我又书面申请在运管所购房,交通局长批示:“请王承斌同志尽力解决”。运管所长王承斌批:“运管所建房时该同志未有登记,现已无房解决”。而在此时我才知道,由于新县城整体迁至古夫,运管所建住宿楼早已登记。 2001 年至今,我始终诚恳地找交通局各级领导解决,均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2005 年初,随着机构定编定员政策的落实,我终于回到了编制所在单位运管所上班,购房申请递交无数均如石沉大海。时至今天领导换了几茬,我的住房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其一、根据兴政发[1998]30号文件,我属兴山县移民搬迁对象,且属房改政策享受对象,从2001年到现在,运管所没有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通知我登记购房。更何况运管所[2001]1号文件第四条写得清清楚楚,我属购房对象,但确定登记住房名单上没有我的名字。兴政发[1998]30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所有单位在房改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滥发补贴,亦不得变相拒绝职工的购房选择”。作为履行国家政策的单位一把手、中共党员王承斌到底在干什么?

    其二、回所上班后我才得知移民搬迁时运管所共建职工住宿楼 24 套,暂且还不说运管所办公会议纪要上明文公布的21个人是否都属房改对象,也还剩3套房无人购买,王承斌却荒唐地说无房解决是何居心。甚至还有一个和我情况差不多:编制在运管所但在水月寺交管所上班的,当时办公会议纪要上没名字的现在也在运管所购了房改房,一样的情况为何两种做法。

    其三、更令人费解的是到目前为止运管所职工住宿楼还有剩余住房租给外人居住,而将本单位兢兢业业工作的职工的再三请求置于脑后,这其中的隐情不言而喻,这还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兴山吗?

    以上事实确凿,敬请调查核实。

    诚恳请求:希望在运管所按当年政策购买一套住房(含架空层),以扭转多年流离失所的局面,安心工作。

    尊敬的陈县长,我现在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给您反映,恳请给我一个公正的答复!

    此致!

申请人:杨先成

2007年7月18日  
 

兴山县交通局关于杨先城同志信访的回复

陈县长:

    7月25日 ,我局接到县长信箱转来杨先城同志的信访件,要求解决住房。杨先城同志近年来,多次向单位要求解决住房问题,运管所领导也多次给他做思想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共同处理好这件事。今年 7 月,杨先城找领导反映,交通局正在解决交管站住房。运管所及时向局申报,局领导回复,此次解决住房前提是交管所编制,对象是古夫交管所危房和高阳交管所职工从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杨先城编制在运管所,已于 2005 年 1 月底回运管所上班,不属此次解决范畴。为进一步做好杨先城的思想工作, 8 月 1 日 ,局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彭业勋、代理所长万华专门找到杨先城,对交管所分房作了解释,鉴于单位实际情况,尽量想办法处理好杨先城的实际问题。根据上述情况,运管所提出以下意见:

    一、近期内,由彭书记、万所长找到运管所住宅楼的施工单位浙江永嘉公司负责人,就被占用一套住房能否交还运管所进行协商。如果施工方迁走,优先落实杨先城住房。

    二、如果施工方不搬迁,就按原所长王云的表态,只要将工程款偿还完毕,杨先城同志也可以优先享受住房。

    三、如果我县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运管所可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给杨先城同志发放住房补贴。

 

兴山县交通局  

二 00 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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