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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情况反映的回复
 
兴山政府门户网站  书记、县长信箱情况反馈

一、我家的基本情况

    我家住兴山县老县城 (高阳镇劳动街56号)黄金地段,有一座三层砖混结构的门市房和住宅房,是祖上留下来的(1988年翻修的),三代人都依靠门市生意生存。现因三峡工程拆迁,门市房拆迁时手续齐全.截止目前家庭常住人口: 户主:某,现年54岁,下岗职工,依靠门市做生意。妻子:某, 现年52岁,个体户, 依靠门市做生意。儿子:某,现年27岁, 依靠门市做生意。儿媳:某,现年29岁, 依靠门市做生意。 孙女:某,现年3岁。

二、我们的基本请求

    (1)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3.3城镇迁建补偿投资    1.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分析计算居民和有关单位的搬迁费、搬迁损失补助费和经营性单位的停业补助费。(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35号令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3)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已取得建筑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据租赁凭证确定,原审批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认定,对其营业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综上所述:高阳镇作为拆迁人应对我劳动街 56号门面拆迁时正在生产、经营并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由拆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助费及门面搬迁费。或由拆迁人(高阳镇)提供能够进行生产、经营的周转房,不发给临迁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费。以上是我们家的情况反映,希望高阳镇政府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三峡移民非同小可,三峡工程千秋大业。

    附: 工商营业执照1份及缴费收据4张 (复印件)

? 国(地)税务登记证各 1份及国(地)税完税发票各6张 (复印件)                                  

领导

批示

意见

 

    王恒宝:高阳镇居民拆迁 ,属三峡工程建设需要,适用<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而不是城市改造建设,不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高阳镇居民临时周转搬迁,是因规划调整的需要,是为了居民搬迁后长远发展,安稳致富的需要,国家只给了房屋补偿,没有给其它补偿.请高阳镇安排专人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认真解释政策,以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00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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